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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可為願意繼續受雇外籍勞工辦理期滿續聘或轉換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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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日報報導】

「就業服務法」於2016年11月刪除外籍勞工於聘雇期滿應出國1日始得再入國工作的規定。勞動部表示,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個月至4個月內,為願意繼續受雇的外籍勞工申辦續聘許可,或為不續聘

但仍有在臺工作意願的外籍勞工辦理轉換雇主
,否則即涉嫌違反就服法規定,得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進一步指出,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2至4個月內,確認外籍勞工是否同意仍由雇主繼續聘雇。如果外籍勞工同意續聘,雇主應向勞動部申請外籍勞工期滿續聘。
 

如果外籍勞工不願意續聘欲返國,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的14日內,為外籍勞工辦理出國手續;如果外籍勞工想轉換至新雇主處工作,原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2至4個月內向勞動部申請期滿轉換,勞動

部將依外籍勞工意願,於轉換雇主的資訊系統(網址:http://labchg.evta.gov.tw/fl_map/internet/index.jsp)登錄相關資訊,以便新雇主聯繫接洽媒合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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