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7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移工專案引進計畫第二階段問答集
壹、總則篇
問題一:移工專案引進第二階段自何時開始實施?
回答:自111年2月15日開始實施,雇主可至本部「入出國移工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線上申請入境,並上傳移工疫苗接種證明文件等。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之實施。
問題二:專案引進開放哪些工作類別的移工?
回答:現行各工作類別(產業類及家庭類)的移工均為專案開放引進對象
問題三:專案引進移工是否有限制國籍?
回答:自111年2月15日起,全面開放印尼、泰國、越南及菲律賓等四國移工引進。
問題四:移工專案引進計畫第二階段跟第一階段主要差別在哪?
回答:
一、本部為兼顧國內產業經濟發展與照顧需求,依據第一階段移工專案引進情形,自111年2月15日啟動第二階段移工專案引進,並視疫情發展滾動檢討計畫內容,以紓緩國內產業及照顧用人需求。
二、第二階段新增開放移工居家檢疫及取消積分制,相關規定說明如下:
(一)入境前:取消入境積分制,且分別自111年8月15日及29日起,配合指揮中心檢疫政策調整,取消入境 PCR 及一人一室隔離等規範,移工入境前應一律完整接種疫苗滿14天,並符合境外防疫規範,始能申請入境。
(二)入境後:分為集中檢疫及居家檢疫。
1、集中檢疫床位由指揮中心統一調度,如有提供床位予移工使用,本部將即時開放雇主申請,並依簽證日期依序入境。
2、居家檢疫部分由雇主自行訂房安排移工入住防疫旅館,或入住仲介公司所設且經地方政府核准之防疫宿舍,移工完成指揮中心規定天數之檢疫後,應於同一地點(即居家檢疫地點)完成指揮中心所定之相關檢疫措施,始得前往工作地點,降低群聚染疫風險。
問題五:移工入境是否仍然可以集中檢疫?第二階段取消積分制後,雇主申請移工集中檢疫,還有優先順序嗎?
回答:因集中檢疫床位由指揮中心統一調度,如有床位可供移工使用,本部將即時開放線上申請。另因集中檢疫床位名額有限,申請入境移工人數如多於檢疫床位,移工入境順位均以簽證日期排序。
問題六:檢疫結束能否變更地點自主防疫(例如檢疫期滿後,返回宿舍自主防疫)?
回答:各工作類別(產業類及家庭類)的移工,均應由雇主安排移工集中檢疫或居家檢疫,並於同地點完成檢疫及指揮中心所定之相關檢疫措施,且入住期間原則不得變更地點。另自主防疫期間不得工作,非必要不得外出。
問題七:居家檢疫可以入住哪些地點?可以自行安排移工入住移工宿舍居家檢疫嗎?
回答:
一、居家檢疫地點以防疫旅館為原則,另自111年3月21日起開放仲介公司得申請設置防疫宿舍,防疫宿舍工作人員完成教育訓練,經地方政府查核通過並核准後,雇主始得安排所聘僱移工至防疫宿舍進行居家檢疫。
二、另考量部分特定產業有其特殊性及必要性,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有必要,可自行規劃移工防疫宿舍,先請宿舍所在地之地方政府查核符合或等同防疫旅館之防疫標準,再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報請指揮中心同意後,即可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安排業管雇主所引進之移工入住檢疫。若有相關疑義,請洽雇主所屬行業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問題八:移工入境應完整接種疫苗,請問是否有限定疫苗品牌?
回答:各來源國開放接種品牌不一,凡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所列之疫苗品牌,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COVID-19疫苗種類,移工完整接種(即接種疫苗14日起,得到完整且持久之保護,為完整接種,參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公告之COVID-19 Q&A 、2.接種期程與注意事項 Q2.21 https://www.cdc.gov.tw/Category/QAPage/JCyOJznV52tt35_bDBeHfA)後,均符合入境資格。
問題九:雇主於移工入境前是否仍須為其購買商業保險?
回答:自111年7月26日起,取消雇主應為入境移工購買商業保險之規定,如於111年7月26日前,雇主已經購買 COVID-19醫療保險且已經入境的移工,於保險期間內,保單仍然有效;至於已繳交保費但還沒有入境的移工,雇主如想退保或解約,可依保單規定辦理或洽保險公司詢問。
貳、雇主篇
問題一:第二階段雇主安排移工居家檢疫,於移工入境前,雇主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回答:
一、為加速移工引進流程,及簡化行政作業,自111年3月21日起,雇主安排移工入住防疫旅館,免再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查核,雇主直接至本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登錄入境及防疫旅館相關資料。
二、如雇主安排防疫旅館以外地點(例如仲介公司經地方政府核准設立之防疫宿舍)辦理移工居家檢疫時,仍應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查核,俟查核通過,由本部核發備查函予雇主,雇主再至本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入境及防疫宿舍相關資料。
三、自111年2月15日起,移工應於入境前完整接種疫苗滿14天,並至本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且上傳疫苗接種證明文件等。
四、居家檢疫登錄時間及相關檢附文件,可至本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查詢,或洽移工機場服務站。
問題二:雇主如何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
回答:如雇主安排移工入住非防疫旅館地點時,即應依本部最新修正發布「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之外國人入住防疫宿舍檢疫申請書」(下稱申請書),由雇主填妥後向檢疫地點所在地之當地主管機關申請實地查核,俟查核通過,後續由本部核發備查函予雇主。另如檢疫地點為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自行規劃移工防疫宿舍,亦同。
問題三:雇主如何填寫申請書?應該填招募許可函文號或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
回答:
一、初次招募案件填寫初次招募許可函文號;重新招募案件填寫入國引進許可函文號,無入國引進許可函者填重新招許可函文號;遞補案件填寫遞補許可函文號。
二、移工為返鄉再入國者,填寫聘僱許可文號。
問題四:雇主已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後,於移工入國前得否再變更居家檢疫地點地址?
回答:可。雇主須向預計變更地點所在之地方政府重新辦理實地查核,且應經地方政府檢查合格通知函後,始得辦理移工入境,並於入境前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登錄變更後之居家檢疫地點。
問題五:移工申請入境申請書填寫不完整,或事前查核不合格,本部如何處理?
回答:
一、 若申請書未填寫及未勾選完整,或無法提供居家檢疫場所,雇主將無法引進移工。
二、 雇主有不實填寫申請書,已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申請聘僱外國人提供不實資料,將依法處罰鍰及廢止聘僱移工名額。
問題六:雇主先前已取得本部「產業類新引進移工申請入境居家檢疫計畫書實地檢查備查函」者,是否須再次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
回答:
一、 自111年3月21日起,雇主安排移工入住防疫旅館,免再事前向地方政府申請查核,故無須再次申請實地查核。
二、 雇主於111年3月21日前,已取得本部備查函者,倘原先申請之檢疫地點,現行已非防疫旅館時,即應重新向地方政府申請查核,或向地方政府申請居家檢疫地點變更。
三、 如雇主於111年3月21日前,原先前已取得本部核發之備查函之地點,與111年3月21日後經地方政府實地查通過得為仲介公司設立之防疫宿舍相同時,因查核標準已有不同,雇主仍應撤回前次備查,並依本部最新公告之申請書再次申請居家檢疫實地查核。
問題七:雇主於移工入境前為其購買商業保險,於支付保費後,是否可向移工請求償還保費或移工工資扣除?
回答:因本部已取消入境前應購買商業保險規定,勞雇雙方得自行協議是否購買該保險。又雇主已於111年7月26日前已為移工購買保險者,應由雇主全額無償墊付保費並放棄保費請求權,不得向移工請求償還或不得以工資抵扣。如雇主直接自工資扣除,將涉違反就業服務法第57條第9款與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規定,可處以罰鍰6萬至30萬元,並廢止許可。
問題八:本部取消雇主應為入境移工購買商業保險之規定,如移工入境後確診所生之相關費用,應如何支應?
回答:如移工入境後檢疫期間確診,並經醫療院所施行隔離治療者,其費用依傳染病防治法第44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之。
問題九:雇主在第二階段移工入境後,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回答:
一、檢疫及自主防疫:原則於防疫旅館居家檢疫;若指揮中心有釋出床位供移工使用,本部將即時開放雇主申請,可透過本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站登錄集中檢疫。檢疫結束銜接自主防疫,續住同一防疫旅館或仲介防疫宿舍。
二、PCR 及快篩:移工於入境時及入境後,PCR 檢測及快篩次數等相關規定,請依指揮中心最新公告辦理,如入境居家疫期間有疑似相關症狀進行快篩時,快篩結果請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填報。
問題十:移工入境後如何從機場前往防疫旅館(或防疫宿舍)進行居家檢疫?
回答:目前移工入境後,由機場服務站人員將移工點交給雇主、仲介人員或其委任之接機人員,並由該人員安排防疫租賃車、防疫大巴、私人轎車或私人大巴等方式接送移工至防疫旅館(或防疫宿舍)。接送移工時應參照防疫車隊之防疫規範並落實相關防疫措施。
問題十一:雇主如何確保移工於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確實辦理快篩?
回答:
一、移工於入境時,由疾病管制署機場工作人員發給家用快篩試劑,及本部移工機場服務站接機時發給快篩試劑使用說明。由移工攜帶至檢疫處所,並依指揮中心規定按說明書使用快篩試劑。若試劑毀損、遺失或汙損,應由雇主自費購買快篩試劑予移工使用。
二、快篩結果應由雇主至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回報;若為快篩陽性,請雇主協助移工進行視訊看診,如移工病症不佳須就醫治療時,應立即通知衛生單位並依指示辦理。
問題十二:移工居家檢疫費用及自主防疫之相關費用?由誰負擔?
回答:
一、檢疫費用及自主防疫費用
(一)家庭類及機構類移工:新引進移工入住防疫旅館由雇主負擔,本部並補助費用之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1,250元。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並入住防疫旅館者,本部補助費用50%,但每人最多不超過每日1,250元,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其餘50%費用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產業類(不含機構類)移工:新引進移工由雇主負擔。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者,如移工出國屬於個人因素,非雇主指派而出國者,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二、PCR 檢測費用:入境時 PCR 檢測費用由政府支應。
三、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快篩費用:由政府支應。
問題十三:移工居家檢疫費用及自主防疫之相關費用如何申請?
回答:家庭類及機構類移工於防疫旅館辦理檢疫及自主防疫費用補助,於移工依規定完成檢疫及自主防疫後由雇主提出申請,補助額度以50%為限,單日最高1,250元。補助要點及相關問答集可至至勞動部入出國移工機場關懷服務網(https://fwas.wda.gov.tw/)參考。
問題十四: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雇主須否給付其工資?
回答:自主防疫期間續住同一檢疫處所,為雇主同意專案引進的條件之一,移工雖無出勤給付勞務,惟仍應屬依勞動契約約定,照付工資。如未履行給付工資,產業類雇主將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家庭類雇主將以違反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66條第4項工資未全額給付規定論處。
問題十五:移工在國外所產生的隔離檢疫費用,由誰負擔?
回答:移工在來源國尚未出境前,應於入住國外訓練所前3日實施 PCR 檢測。另如移工係自特定國家入境者,相關 PCR 檢測或快篩等規定,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有關移工於國外為配合實施 PCR 檢測以及抗原快篩報告所生之費用,就其費用負擔,由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
問題十六:雇主於移工入境後,如何辦理入境之健康檢查?
回答:依衛生福利部「受聘僱外國人健康檢查管理辦法」規定略以,移工於入國後3個工作日內,雇主應安排其至指定醫院接受健康檢查,惟因應 COVID-19疫情影響,指揮中心宣布外國人入境我國後完成檢疫,尚應進行指揮中心所訂之自主防疫;故雇主應安排移工於自主防疫期滿次日起3個工作日內,辦理入國健康檢查。
問題十七:移工入境後要先集中檢疫及自主防疫,雇主要在什麼時候申請聘僱許可?
回答:依「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36條規定,雇主仍應於所招募之第二類外國人入國後15日內,備下列文件申請聘僱許可: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經當地主管機關核發受理通報之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不因移工檢疫及自主防疫而得延後申請。
問題十八:現行移工入境應進行3日居家檢疫及4日自主防疫,其中後4日自主防疫是否可以讓移工外出或工作?
回答:
一、因移工係依本部專案申請入境,相關居家(或集中)檢疫及自主防疫等措施,除指揮中心有特別指示外,皆應依本部專案計畫辦理,現行4日主自防疫仍維持非必要不得外出,不得使移工外出工作。
二、移工於自主防疫期間,僅得因就醫或緊急事故外出,且採實名制管理,須有雇主專人負責接送及全程陪同,並應落實雇主指引及其他防疫措施。
參、移工篇
問題一:移工自何時可以入境?
回答:自110年11月11日起,移工可依專案申請入境,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問題二:移工入境前須辦理那些防疫措施?
回答:自111年2月15日起,移工須完整接種 COVID-19疫苗滿14天始得入境,另移工須檢附母國主管機關查核合格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防疫計畫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申請來臺工作簽證;並完成以下防疫措施:
一、移工進入訓練所受訓前3日,應至檢驗機構辦理 PCR 檢測,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但依該國規定,移工來臺工作前,無須接受職前訓練者,免辦。
二、移工於入境前,應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所列 COVID-19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 COVID-19疫苗種類。
三、移工應落實境外自主防疫措施,另自特定國家入境者,相關PCR 檢測及抗原快篩等規定,應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問題三:移工入境後須如何辦理檢疫及自主防疫?又自主防疫期間可否外出或工作?
回答:
一、依雇主安排辦理居家檢疫,檢疫結束後於同一地點辦理自主防疫,自主防疫期間不得工作。
二、自主防疫期間,除因就醫或緊急事故外,非必要不得外出,且採實名制管理,須有雇主專人負責接送及全程陪同,並應落實雇主指引及其他防疫措施。
問題四:移工在入境後須如何辦理 PCR 或快篩?
回答:現行入境時(第0天),於機場配合採集深喉唾液檢體,進行 PCR 檢測;另由國際港埠人員提供2劑家用抗原快篩試劑,提供檢疫期間有症狀時使用,又相關檢測及快篩次數等規定,如指揮中心有進行調整,請依指揮指中心公告辦理。
一、快篩結果請回報雇主或委任之仲介公司,如結果為陽性,請配合衛生單位並依指示辦理。
二、快篩試劑如毀損、遺失或汙損等,移工應立即通知雇主或仲介公司,請雇主提供新的快篩試劑供移工使用。
問題五:移工是否須支付入境後辦理之檢疫及自主防疫相關費用?
回答:
一、新引進之移工: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入住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防疫宿舍費用、交通費用、入境後快篩費用,由雇主負擔或政府支應,移工無須負擔任何費用。
二、持有我國居留許可出境後重入國之移工:檢疫及自主防疫期間入住集中檢疫所、防疫旅館或防疫宿舍費用,除因雇主指派而出國者外,該費用勞雇雙方自行協商議定支付。其餘交通費用、入境後快篩費用,由雇主負擔或政府支應,移工無須負擔。
肆、仲介篇
問題一:外國仲介公司何時可以輸出移工來臺?
回答:自專案引進計畫實施(110年11月11日)起,專案辦理移工引進。另實施時間如經指揮官指示,得延長、變更或提前終止專案計畫各階段之實施。
問題二:外國人力仲介公司需要辦理哪些防疫措施?
回答:
一、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應訂有防疫計畫,經該國主管機關查核符合規範後,並出具證明文件,後續移工應檢附證明文件送我國駐外使館、代表處,作為申請來臺工作簽證之憑據;但於專案計畫實施日前,已申獲簽證且尚在簽證效期內之移工,免附。
二、移工進入訓練所受訓前3日,應至檢驗機構辦理 PCR 檢測,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
三、移工於入境前,應完整接種經世界衛生組織(WHO)緊急使用清單(Emergency Use Listing)所列 COVID-19疫苗種類,或經我國衛生主管機關緊急使用授權之 COVID-19疫苗種類。
四、移工應落實境外防疫措施,另自特定國家入境者,相關 PCR 檢測及抗原快篩等規定,應依指揮中心指示辦理。
問題三: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訂定的防疫計畫須包括哪些事項?
回答:外國人力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職前訓練之場所,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所安排住宿地點之居住人數應減少50%,住宿地點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
問題四:外國仲介公司辦理移工訓練要注意哪些防疫事宜?
回答:配合防疫需求,移工進入訓練所前3日,應至檢驗機構辦理 PCR 檢測,且檢驗結果須為陰性,且同一時段訓練人數及住宿人數減少50%,且每房居住人數不得超過6人。但依該國規定,移工來臺工作前,無須接受職前訓練者,免辦。
問題五:外國仲介公司如上傳不實資料,會有甚麼處罰?
回答:如外國仲介公司有提供不實接種疫苗資料及 PCR 檢驗報告,經查證屬實,本部將依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1條第1項第6款規定廢止認可。
問題六:外國仲介公司輸出的移工入境後確診,是否會被停權?
回答:倘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同月份內引進移工之確診比率達20%,且確診人數達2人,則由本部函知外交部,請其轉知我國駐外館處,暫停核發該公司簽證1個月,以暫緩其引進移工。又為免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於復權後大量引進移工,規範該公司於恢復引進1個月內,引進移工人數不得超過停權前1個月之引進移工人數,並由駐外館處透過核發簽證予以管控。
問題七:外國仲介公司輸出的移工入境後確診被停權,如何恢復輸出?
回答:受處罰之外國仲介公司,應提出改善計畫,經該國政府衛生及勞動單位確認其防疫措施已改善,且出具已無 COVID-19疫情之證明,報經指揮中心同意後,才可恢復輸出。
問題八:國內仲介公司如果提供上傳不實資料,有什麼罰則?
回答:若上傳不實之疫苗接種證明,將以提供不實申請資料論處,仲介公司將處30萬元至150萬元罰鍰,並處1年以下停業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