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9.05 內政部移民署
外國人合法停留超過180日 停留期限再次自動延長30日
考量國內外疫情仍然嚴峻,又我國邊境尚未全面開放,內政部移民署宣布,針對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再次自動延長其在臺停留期限。
移民署強調,為避免國際人流移動所造成之防疫破口及降低社區防疫負荷,並兼顧家人團聚需求,針對合法停留超過180日之外國人,移民署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已26度宣布自動延長30日停留期限之措施,本次為第27次。
移民署進一步說明,本項措施仍將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疫情發展狀況之評估,適時檢討調整。相關延期要件及注意事項,詳情請參考以下問答集。
Q1:請問外國人可不可以適用再次自動延期措施?
A1:2020年3月21日(含)以前入境且目前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其在臺停留期限已經被再次自動延長30日,惟仍得視個案審酌,針對在臺有違法(規),或有因違(異)常情形而遭限令出國之對象,不予以自動延期,請此類對象依限離境。
Q2:目前在臺已逾期停留之外國人,能否適用移民署自動延期措施?
A2:本措施適用對象僅限於在臺尚未逾期停留之外國人,故在臺已逾越合法停留期限(逾期停留)之外國人,並無適用,請儘速離境。
Q3:我的護照上沒有蓋延期停留章戳,怎麼證明我已經自動延期停留30日?
A3:系統已自動展延,毋需另行申請;惟仍有證明需求者,請攜帶護照及相關證件至本署各直轄市、縣(市)服務站申請,屆時將在護照上蓋延期證明章。
Q4:我會不會因為沒有可以證明已經辦理延期停留的文件,以致於在機場出境時被認為逾期停留,而遭移民署裁罰?
A4:經本署機場查驗人員查證後,如您為自動延期措施之適用對象,經延期後仍於合法停留期間者,就不會有因逾期停留而被裁罰的問題。